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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省属普通本科高校课程互选 学分互认 图书互借的通知
时间:2013年11月20日     来源:     作者:新闻中心     发布:    

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


  为进一步落实《贵州省省属高等学校战略合作协议》,推进高校教育资源建设,促进教育教学改革,逐步实现省属高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使广大学生能享受高质量、高水平的高等教育,按照互惠互利、学科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与相关高校协商,我厅拟定于2014年起在省属高校开展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图书互借等工作试点。


  一、目的意义


  有效整合高等教育资源。推进省属高校战略联盟,充分发挥各校优质、特色和品牌教育教学资源在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促进高校间相互学习、交流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


  (二)探索培养高素质人才新模式。推动不同类别学校、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为学生的学习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和途径,调动学习积极性,激发学习兴趣,满足学生个性化自主学习需要。


  二、课程互选


  (一)课程类别


  原则上省属各高校开设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讲座,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以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等均可互选。明年起首先从通识教育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各级精品建设课)开始试点,逐步过渡到所有课程。


  (二)课程资源


  1、校内评定课程


  各高校精心组织本校教师踊跃申报开课,认真组织专家对申报课程进行审查,最终确定3-5门课程(2014年各高校推出3-5门通识教育课程)参加课程互选。


  2、课程上报


  各校根据确定好的课程,编排好课表(含每门开设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的姓名、职称,班级计划人数,上课时间及地点等),于每年12月30日前(次年7月30日前)将课表交课程互选工作办公室。


  3、课程信息发布


  课程互选办公室每年1月10日前(次年8月10日前)在课程互选平台上发布各高校课程互选名单,各高校于每年1月20日前(次年8月20日前)在课程互选平台上发布互选课程的相关资料,如:课表,相关教学大纲,教案,习题,课件、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


  各高校同时应在校园网主页上设置课程互选专栏,发布各高校课程信息、管理规定和最新通知,实现学生网上选课。


  4、其他教学资源


  提倡有条件的高校将本校数字化课程网络平台或精品课程网站面向其他高校学生开放,进一步推动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


  (三)学生选课


  1、学生网上申报选课


  学生进行跨校修读课程,需报所在学校批准。课程的学习不受年级限制;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以开设学校的管理规定为准。


  各有关高校教务处新学期开学时组织学生上网申报选课,并对学生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确认。


  2、开课学校组织课程试听


  开课学校根据选课情况,组织选课学生试听。试听结束一周内,选课学生根据试听情况,决定是否选课。若不满意所选课程,可到所在高校教务处申请退选。


  3、选课确认


  学生所在高校根据学生最终选课情况进行确认,并向开课学校提交本校学生选课申请。开课学校对选课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将学生名单及课程等材料上网公布,并颁发听课证。各校教务处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


  采用两种方式进行教学,一是独立组班,学校提供特定班额供外校学生选读;二是达不到独立组班人数的,则将外校选课学生分编到本校教学班中。


  课程考核形式由开课学校按教学管理要求执行。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教学纪律,特别是因故需要停、调课的,原则上应提前三天将有关信息公布在课程互选平台上。


  学生应遵守选课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籍管理制度和校纪校规,按时听课、完成作业。跨校学习期间出现的违纪行为,若只涉及到所学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管理,开课学校可直接按课程学习相关规定处理。如需做出违纪处理决定的,由开课学校将违纪行为书面送达学生所在学校,由所在学校按规定处理。


  三、学分互认


  (一)学分制


  学分制是指高等学校以学分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取得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下发<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高发〔2013〕458号)精神,各高校要积极推行学分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


  (二)学分获得


  学生参与跨校课程互选后,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可向开课高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课程考试(考核)结束后,由开课高校寄送成绩单给学生所在高校教务处。学生所在高校教务处将学分计入学生总学分中。


  (三)学分互认


  学生除了学习本校课程外,还可以学习通过跨校课程互选,学习其它高校的相关课程,将修得学分可以转换为本校学分。同时,本校课程学分也为其它高校所互认。


  (四)学分收费


  各高校对跨校学生所修课程,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及教育厅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图书互借


  (一)互办集体借书证


  根据现阶段各高校图书馆硬件设施不统一的具体情况,为加强各高校图书馆间的文献资源协作,提高文献资源的利用效率,高校间互办"集体借书证"一个,原则上可借阅图书500册,由各高校图书馆负责派专人管理,借阅流程按借出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图书文献资源检索


  各高校间相互提供借书证OPAC读者登陆账号5个,并将学校藏书、文献目录于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更新后报贵州省高等学校图书工作委员会,贵州省高校图工委负责组织补充完善全省高校图书馆书目数据,提供全省高校图书馆互借互还检索使用。


  (三)图书互借


  高校教师、学生可利用相关高校提供OPAC读者登陆账号登录相关高校图书借阅系统或贵州省高校图书工作委员会主页,查询图书情况;如需借阅相关书籍,可在本校图书馆负责部门登记,填写"贵州省高校图书互借互还申请单"(见附件)交本校图书馆,由图书馆每月分时集中到相关高校统一借阅。


  (四)部分数字资源共建共享


  由贵州省高校图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学校(贵州师范大学)购置全省版权"维普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和"外刊资源服务系统",供全省高校联盟成员使用。


  各高校间可签订图书馆馆际互借补充协议,对有关借阅流程、借阅图书量,管理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推动全省高校图书资源共享。


  五、条件保障


  (一)组织机构


  设省属高校课程互选、学分互认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省属高校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工作,组长由省教育厅分管高等教育的副厅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设在贵州财经大学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负责高校联盟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工作的日常运转。各高校教务处指定1名处领导、1名联络员与课程互选办公室进行沟通协调。各高校间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络机制,及时协商解决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贵州省高校图书互借工作由贵州省高等学校图书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具体由贵州省高等学校图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高校贵州师范大学负责协调,各高校务必积极配合,推动全省高校图书资源共享。


  (二)建立资源共享信息平台


  建立省属高校战略联盟课程互选管理平台,为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工作提供信息、资源和技术支撑,平台由贵州财经大学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


  贵州省高等学校图书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高校图书工作委员会主页,补充完善全省高校图书馆书目数据,满足高校图书馆互借互还检索使用。


  (三)激励机制


  省教育厅将建立有关机制,通过教师互评、学生评教等方式,评选若干优秀课程,并将部分课程建设成为省级或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定期对各校图书互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各高校图书馆互借图书的册数,数字资源下载情况,评选图书互借工作优秀图书馆和优秀馆员,并给予经费奖励。


  (四)建立合作考核机制


  各高校联合开展教学观摩,建立联合教学督导队伍,对各高校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图书互借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我厅将省属高校战略联盟合作事项纳入高校加快发展目标考核具体内容中,督促各高校积极开展战略合作。


  (五)各高校需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保证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图书互借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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